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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3-11-23 返回列表

涞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应当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法制负责协调本单位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各种执法文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实施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送达执法文书。

(四)与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三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执法文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的,应由当事人签字;

(四)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文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和保定市执法局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第十六条  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执法前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重要照片、视频等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用于存储本单位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当事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采取以下方式,对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税收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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