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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2024-06-26 返回列表

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二、收费标准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保定市物价局关于涞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保价经费字〔2010〕第21号)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是:

(一)常住人口:3元/月.户;暂住人口:2元/月.人。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每月1.5元,由单位支付。

(三)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每月0.3元,由校方支付。

(四)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桌)为单位收取3元/月,由经营者支付。

(五)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每摊位5元/月。

(六)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4元/月;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月;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月;500平方米以上0.2元/月。

(七)城市低保户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免交。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免交。

三、征收方式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涞水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季收取。

四、实施步骤

征收实施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4年6月16日-6月30日):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标准、内容和方式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2024年7月1日-7月25日):调查摸底阶段。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深入街道社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摸底调查,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准确信息资料,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者、应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

第三阶段(2024年7月26日起):征收实施阶段。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对本年度费款属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年度内核定应征信息并推送至税务局,缴费者在缴费期限前完成申报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县税务局通过电话、电子税务局电子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方式催缴。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APP、办税服务厅等“网上、掌上、实体”多样化涉税缴费渠道。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者(含受托代收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向税务局推送缴费应征信息。对无税务登记的沿街商铺等零散非居民缴费者,根据其意愿,可办理税务登记后以商铺名义缴费,也可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以商户经营者名义通过河北税务APP等涉税渠道缴费。对居民缴费者,可由住宅小区负责代收,或以个人名义通过河北税务APP等涉税渠道缴费。

五、责任分工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收费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读政策信息,特别要将“产生者付费、不产生者不付费”做到应知尽知;做好摸底调查,建立完整的征管档案资料,核定缴费者、缴费期限、应缴金额等应征信息;向县税务局推送应征信息;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明确代收单位收款公用账户、代收费款缴费期限等约束性条款,并将委托代收协议传递至县税务局,同时报送县财政局备案;在收费办公场所(含受托代收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征收(或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税务局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精神,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会同财政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履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支出预算管理工作,会同县发改、城管执法、税务等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领导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精心安排。此项工作成立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涞水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及时分享信息,共同解决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评估工作进展,调整工作策略,确保征收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目标稳步推进,为我县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docx

涞水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涞水县财政局

涞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涞水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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