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文件意图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县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六章,已面向相关委办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县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县政府新下达改造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我县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操作、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涞水县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属地城中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含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包括农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宅基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范围内,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偿。方式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据实评估后给予补偿;方式二:按县政府批准的综合包干补偿价(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进行补偿。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未经认定,擅自或变相违法违规建设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按时征收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宅基地征收补偿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进行认定。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记载和凭证等出具认定意见,宅基地审批部门审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未经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而擅自建设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实物安置:认定为宅基地的,给予安置对象一定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 具体标准为: 1.每处合法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不大于220平方米安置住房,具体补偿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土地的区域商用价值并结合具体村情予以确定。 2.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0.3亩以外部分,按照土地区域商用价值最高不超50万/亩,给予货币补偿。 3.安置房面积差价结算办法。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照安置房成本价格进行购买;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照届时周边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购买,安置房交付时统一结算。购买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 4.每宗宅基地免费提供地下车位1个和地下储藏室1个。 5.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期完成征收工作,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按期搬迁的,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现金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6.回迁安置住房不执行限购政策,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不得上市交易。 货币补偿:按照实物安置确定的安置补偿面积,乘以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安置房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成本法评估安置房成本执行。 第十一条 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合法认定结果据实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签订土地征收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并补偿后,由发证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周转过渡 第十四条 选择实物安置的,自签约之日起,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含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以每户每月1250元补偿,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15天以下(含15天)按半月计算,16天以上(含16天)的按整月计算,搬迁完毕后按年度发放。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按如下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增加25%,逾期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每年增加50%。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以每户每月1250元补偿,搬迁完毕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 搬迁费按照2000元/户/次标准计算,选择回迁安置的发放两次,选择货币补偿或政府指定的异地现房安置的只发放一次。 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燃气、空调、热水器等迁移安装费,按市场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由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 坟墓迁移按照汉族2000元/穴、少数民族5500元/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土地征收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违法阻挠集体土地征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