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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丨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2022-08-11 返回列表


  1、基本案情

  李某生与吴某辉系多年好友,两人均在同一公司上班。李某生经常搭乘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上下班,吴某辉未收取李某生任何费用。2020年6月2日,吴某辉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生前往上班的途中,与李某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生、吴某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发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生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万元。

  2、律师点评

  崔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引发纠纷在现实生活较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吴某辉无偿搭载李某生系“好意同乘”行为,吴某辉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吴某辉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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