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面清单 一、审批类 1.在受理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故意刁难,以各种理由拖延上报或不给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弄虚作假创造申请条件,协助申请人出具假证明,给予上报; 2.在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可能产生行政处理未到位或难以到位的后果; 3.在审查过程中,明知提供资料虚假或资料不齐全给予办理; 4.在审查过程中,因业务不熟,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申请人带来不便,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可能导致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进行投诉; 5.在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未到建设项目现场实地踏勘,可能产生提前发证,导致比较严重后果,引起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6.在发证过程中,故意拖延发放; 7.在办证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 8.在办证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接受宴请、收受贿赂; 9.对符合办证条件人员,故意刁难,不予办理; 10.对不符合办证条件人员,弄虚作假,给予办理; 二、监督检查类 11.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上报,不登记,可能收受当事人的好处等不廉洁行为; 12.对发现的违法隐患查处、指导不及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13.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缺乏监管,造成责任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 14.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未按法定程序出具《整改通知书》,未及时留存文书档案; 三、制度机制类 15.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制度不够科学、严谨,缺乏时效性,没有约束力,不能及时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可能造成工作中出现偏差; 16.对制度监督检查不够,可能导致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其他类 17.在公务活动中,接收馈赠或宴请; 18.印章管理不严,违规使用印章、印章被盗用、丢失; 19.公车私用; 20.办公用品采购中,开具虚假发票报销; 21.贯彻党、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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