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涞行复终字〔2023〕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艳东 职务:局长 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东大街118号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涞水县金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其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7日 |